(1)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可享受稳岗补贴。2015年至2020年底,凡本市范围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申请享受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拨付标准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一年申报一次,逾期申请不予受理。2016年申报时间为6月1日至9月30日。(2)在岗职工参加培训可享受职业技能补贴。市区企业在岗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不同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在300-2600元之间(奖补标准按通人社(L)〔2010〕177号执行)。5年内可以享受初、中、高级获证奖补政策各一次。①市区用人单位在办理录用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组织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城乡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证书的,可在证书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补贴标准50%的培训补贴,也可由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属市场紧缺工种的,按补贴标准给予全额培训补贴。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每人200元的获证奖励;②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城乡劳动者,自主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办理录用手续之日起12个月内,凭证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50%的培训补贴和每人200元的获证奖励。属市场紧缺工种的,按补贴标准给予全额培训补贴;③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在210元限额内、中级及以上在220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注:对同一企业既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又符合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规定享受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